今天得知阿桑病逝了,开始的时候并没有太多的感觉。刚刚女友跟我说起这件事,点击《叶子》,音乐响起后,便伤感起来。
是的,阿桑的作品大都很感人、很打动人心,但是,我知道,我为什么会伤感。
我一直都很清楚,每个人被感动并不都是拥有一颗悲天悯人的心,大都是把自己放到了那个环境中,为自己而感动。至少,我是如此。
《叶子》是我在刚毕业的时候听到的,当时还没有百度,搜索不到歌词,只是凭着音乐,听歌词,领会音乐。很感动。当然,那时也有一份难以忘怀的感情。
是的,那份感情如落叶般飘落了,但我清楚,她如叶子般飘落在我的心里,随着自己的心风起起落落……
纪念那份感情的歌有两首《叶子》、《后来》,情感已逝,歌声尤在。
愿天国的阿桑能够安息,你和你的歌声会永存我心中,便如我那青涩的爱情……
Tuesday, April 7, 2009
Wednesday, February 4, 2009
农民工失业调查
其一,提前返乡的农民工逾1000万人。失业的农民工更远超此数。2009年上半年,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数字可能继续攀升。
其二,农民工大量失业,直接影响农民增收。目前,中国农民工收入占农民人均收入的比重接近40%,也是农民收入增加的主渠道。如果农民工大批失业持续半年以上,将严重危及农民收入增长,从而抑制农村消费。
其三,失业农民工中,大多数人已届中年。他们在家庭中是经济支柱,不但承担了上一代人的养老义务,还肩负着下一代人的教育责任,负担最为沉重;而这一部分人,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又较差,应着重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助措施。
同时,新生代农民工亦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是“放下书包进工厂”,并无农业生产经验,既未能完全融入城市,又对乡村生活产生疏离感。他们无论返乡还是滞留城市,都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其四,农民工大量返乡,会增加农村土地纠纷和冲突。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多属于私下交易,缺乏成型的契约和合同,农民工返乡必将加剧农村固有的人地矛盾。
其五,农民工失业,将考验中国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由于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民工“二次就业”成本大增,各级政府在对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权益维护,创业扶持等方面尚未做好准备。
最后,大量农民工失业和返乡,凸显了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失衡。如果二者协调发展,即使农民工失业,也不会造成如此大量的人口流动;而农民工这一庞大人群的消费需求,也乘势将转化为工业化的推动力。眼下,由于大中型城市的公共服务和城市建设并未真正将农民工纳入考虑,导致承载能力有限,因此户籍制度迟迟未敢对农民工开放,相应的福利制度形同虚设。农民工一旦失业,多数人只能选择返乡。
中国高达2亿多的农民工,既是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又是中国工业化的主力。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逐渐形成了严重依靠外需的经济增长模式;同时,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滞后,中国服务业严重滞后于制造业,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正是这些因素造成农民工就业和发展空间仄狭,此次农民工失业潮,亦是中国经济转型不彻底的必然结果。
Tuesday, February 3, 2009
数据统计
日本:
存款利率为零;
股票跌了48%;
债券和共同基金收益率不超过1.4%;
养老金和保险基金同样出现亏损;
从2007年12月到2008年9月,美国家庭财富缩水了7.1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居民总财富的11%、GDP的51%。在这些损失中,房地产缩水和股票投资(居民直接购买或通过共同基金、保险公司间接购买)损失占到了35%。
纵观“二战”后的历次金融危机,
房地产市场下跌时间平均为6年,下跌幅度平均为35%(目前只下跌了20%);
股票市场下跌的持续时间约为3.5年,下跌幅度高达55%(2008年下跌了36%);
GDP下跌会持续2年,下跌幅度为9%;
失业率增长持续4年,下跌幅度为7%。
未来几年,勒紧腰带过日子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金融监管三模式
目前全球主要存在三种监管架构,机构监管(分业监管)、双峰模式(Twin-Peak Model)及超级监管。
在香港和中国大陆,实行的都是机构监管架构,中国则称之为“分业监管”,即根据不同机构的特性采取“一对一”的规管与监察。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金融行业早期发展,但随着跨行业经营日渐风行,若监管业务及职责分界不清晰,则或造成多头监管,或产生监管真空。
纵观全球,目前澳大利亚实行“双峰”的监管模式,即两家监管机构,一家主要监管金融机构的安全及稳健(如资本充足率),另一家负责监管商业行为及员工操守(如包括消费者权益及竞争行为)。
英国等国实行“超级监管架构”,以监管目标划分为三大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管市场稳定、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以及商业行为。美国财政部最近提出的“现代化监管架构蓝图”亦是这一思路。这一架构有利提升效率,但会出现权力过大、欠缺制衡的问题,2007年英国北岩银行挤兑事件的发生就暴露出超级监管机构的部分监管漏洞。
在香港和中国大陆,实行的都是机构监管架构,中国则称之为“分业监管”,即根据不同机构的特性采取“一对一”的规管与监察。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金融行业早期发展,但随着跨行业经营日渐风行,若监管业务及职责分界不清晰,则或造成多头监管,或产生监管真空。
纵观全球,目前澳大利亚实行“双峰”的监管模式,即两家监管机构,一家主要监管金融机构的安全及稳健(如资本充足率),另一家负责监管商业行为及员工操守(如包括消费者权益及竞争行为)。
英国等国实行“超级监管架构”,以监管目标划分为三大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管市场稳定、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以及商业行为。美国财政部最近提出的“现代化监管架构蓝图”亦是这一思路。这一架构有利提升效率,但会出现权力过大、欠缺制衡的问题,2007年英国北岩银行挤兑事件的发生就暴露出超级监管机构的部分监管漏洞。
Saturday, January 24, 2009
辞旧迎新
鼠年即将过去了,回顾这一年,发生了很多很多,对我来说,失去的多于得到的。
辞旧:离开了自己的事业、跟合作伙伴的分手、与心爱的人的两地分居;
迎新:开始了新的征途、跟随了新的老板、采取了新的恋爱方式。
物质上:探底抬头;
精神上:触底反弹;
总的来说,在鼠年的最后,我有了新的转机。
重新更正了自己的理想,要开始真正的独立。
获得了新的机会,不再有保护措施,一切都要小心翼翼。
还是那么盛气凌人,却忘了人在屋檐下;
告别了都市的霓虹,却发现了天上更多的星星;
鼠年我的怨气很重,需要让自己变轻松;
之前别人欠我很多,今后我要学会平衡;
告诉自己已不再年轻,但是还怀念那青涩的感觉;
曾经像导师一样去教人,如今却要硬起心肠;
过去是公司的核心,今天要演好配角,说心里话,很不习惯,很失落。
不论如何,对自己还是那么自信,还是觉得天下的事没有自己做不到。
还是那么孤芳自赏,还是有些怀才不遇;
恒心还是那么差,嘴巴还是不太听话;
为什么让我去仁忍?为什么要我收敛?为什么我不能狂放?!
为什么“戒急用忍”还是我的处事警言?!
我还是不想做“水”,不想滴水不漏,不想做个智者!
我还是希望自己是火,爱人的温暖之火、事业的生命之火、敌人的死亡之火、陌生人的冥冥鬼火!
鼠年,我还是喜怒无常、颠沛流离、一无所有!
牛年,我希望痛并快乐、稳步向前、小有收获!
愿亲人身体健康、爱人终有归属、朋友事业顺利!
那些关心我的人事事如意;
那些我关心的人有自己的生活,不论快乐还是悲伤;
人生本无常!
Enter through the narrow gate; for the gate is wide and the road is easy that leads to destruction, and there are many who take it. For the gate is narrow and the road is hard that leads to life, and there are few who find it.
辞旧:离开了自己的事业、跟合作伙伴的分手、与心爱的人的两地分居;
迎新:开始了新的征途、跟随了新的老板、采取了新的恋爱方式。
物质上:探底抬头;
精神上:触底反弹;
总的来说,在鼠年的最后,我有了新的转机。
重新更正了自己的理想,要开始真正的独立。
获得了新的机会,不再有保护措施,一切都要小心翼翼。
还是那么盛气凌人,却忘了人在屋檐下;
告别了都市的霓虹,却发现了天上更多的星星;
鼠年我的怨气很重,需要让自己变轻松;
之前别人欠我很多,今后我要学会平衡;
告诉自己已不再年轻,但是还怀念那青涩的感觉;
曾经像导师一样去教人,如今却要硬起心肠;
过去是公司的核心,今天要演好配角,说心里话,很不习惯,很失落。
不论如何,对自己还是那么自信,还是觉得天下的事没有自己做不到。
还是那么孤芳自赏,还是有些怀才不遇;
恒心还是那么差,嘴巴还是不太听话;
为什么让我去仁忍?为什么要我收敛?为什么我不能狂放?!
为什么“戒急用忍”还是我的处事警言?!
我还是不想做“水”,不想滴水不漏,不想做个智者!
我还是希望自己是火,爱人的温暖之火、事业的生命之火、敌人的死亡之火、陌生人的冥冥鬼火!
鼠年,我还是喜怒无常、颠沛流离、一无所有!
牛年,我希望痛并快乐、稳步向前、小有收获!
愿亲人身体健康、爱人终有归属、朋友事业顺利!
那些关心我的人事事如意;
那些我关心的人有自己的生活,不论快乐还是悲伤;
人生本无常!
Enter through the narrow gate; for the gate is wide and the road is easy that leads to destruction, and there are many who take it. For the gate is narrow and the road is hard that leads to life, and there are few who find it.
Sunday, January 11, 2009
病中感悟
《中国式的管理》---这是我最深恶痛绝的一个课程。因为这个课程只是在教我们如何处理人事关系,没有多少专业内容、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完全是一个中国厚黑学的人事教育课。
我曾经庆幸我不用去学习这门课程,但是几经辗转,还是身陷“囹圄”。在一个充满人事斗争的环境处理工作。不再是单纯的技术、不再是无束的设计,而是繁杂的人事处理、行政职责。不知道管理好食堂能否提高我的管理能力。只是感觉自己在变得迟钝,退缩,不敢积极的面对。
身体也出了问题,火气很大、高烧、痰中有血,难道我在呕心沥血?自己也很迷惑。
看着麦肯锡的管理体系和材料,真的不知道自己何时才会有用武之地?或者说现在我已身在战场?
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明知道存在,却一时难以接受。是继续执著还是坦然地面对?也许真的是性格决定命运,我终究还是会执著的面对。
这次生病是我有生以来最严重的一次,虽然表面上看不出来,但是我自己知道有内伤,还没有好。我很想好好的调理一下,请了一天的假,但是效果不大。明天还有更重要的事情等着我处理。
地球离了我仍然会转动,还是我个性使然,不得怨天尤人。
希望身体早点恢复,更加健康,看来是有点老了。
我曾经庆幸我不用去学习这门课程,但是几经辗转,还是身陷“囹圄”。在一个充满人事斗争的环境处理工作。不再是单纯的技术、不再是无束的设计,而是繁杂的人事处理、行政职责。不知道管理好食堂能否提高我的管理能力。只是感觉自己在变得迟钝,退缩,不敢积极的面对。
身体也出了问题,火气很大、高烧、痰中有血,难道我在呕心沥血?自己也很迷惑。
看着麦肯锡的管理体系和材料,真的不知道自己何时才会有用武之地?或者说现在我已身在战场?
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明知道存在,却一时难以接受。是继续执著还是坦然地面对?也许真的是性格决定命运,我终究还是会执著的面对。
这次生病是我有生以来最严重的一次,虽然表面上看不出来,但是我自己知道有内伤,还没有好。我很想好好的调理一下,请了一天的假,但是效果不大。明天还有更重要的事情等着我处理。
地球离了我仍然会转动,还是我个性使然,不得怨天尤人。
希望身体早点恢复,更加健康,看来是有点老了。
Wednesday, December 10, 2008
合同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构成;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仅在分则当中,就有十五大类合同。合同作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类型由于合同内容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各不相同。这里只根据我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简单予以介绍: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等为双务合同。又如租赁合同,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的义务,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单务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受领赠与物的权利,受赠人对赠与人没有债务关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Contract with out compens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租赁等15大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就将适时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此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有名合同,由于专门法律对其有详细的规定,因而首先适用这些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只能在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比照适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续,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如雇用合同。
实践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换句话说,这种合同是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成其他给付以后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将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后,寄存合同方为成立。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Wants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书面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分为一般书面合同和特殊书面合同,一般书面合同指当事人之间自行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特殊书面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经批准、登记等程序方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
不要式合同(Does not want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口头合同。但也必须说明,不要式合同并非排斥合同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只不过法律不强求特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合同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Master contract),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A ccessory contract),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它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例如保证合同与设立主债务的合同之间的关系,主债务合同是主合同,相对其而言,保证合同即为从合同。
七、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In order to promise the litigant benefit the contract),是指仅为了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这种合同,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得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合同责任。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For third human of benefit contract),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合同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任何义务。合同生效后,第三认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合同权利。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Form contract),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也如保险合同。
非格式合同(Non- form contract),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
对于格式合同,对方当事人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愿意或不愿意接受,一般不能对其进行修改。因此,对方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又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传统合同与电子合同等。总之,合同的类型是按一定标准对其进行划分的结果;随着商品交换和内容的复杂化,合同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之中,掌握合同的共性和特性,对于实践的运用有着一定的意义。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等为双务合同。又如租赁合同,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的义务,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单务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受领赠与物的权利,受赠人对赠与人没有债务关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Contract with out compens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租赁等15大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就将适时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此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有名合同,由于专门法律对其有详细的规定,因而首先适用这些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只能在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比照适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续,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如雇用合同。
实践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换句话说,这种合同是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成其他给付以后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将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后,寄存合同方为成立。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Wants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书面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分为一般书面合同和特殊书面合同,一般书面合同指当事人之间自行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特殊书面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经批准、登记等程序方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
不要式合同(Does not want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口头合同。但也必须说明,不要式合同并非排斥合同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只不过法律不强求特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合同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Master contract),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A ccessory contract),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它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例如保证合同与设立主债务的合同之间的关系,主债务合同是主合同,相对其而言,保证合同即为从合同。
七、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In order to promise the litigant benefit the contract),是指仅为了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这种合同,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得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合同责任。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For third human of benefit contract),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合同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任何义务。合同生效后,第三认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合同权利。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Form contract),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也如保险合同。
非格式合同(Non- form contract),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
对于格式合同,对方当事人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愿意或不愿意接受,一般不能对其进行修改。因此,对方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又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传统合同与电子合同等。总之,合同的类型是按一定标准对其进行划分的结果;随着商品交换和内容的复杂化,合同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之中,掌握合同的共性和特性,对于实践的运用有着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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